扶桑儿女【写在前面】
写在前面 战前日本为了彻底侵略中国,曾经向中国东北等地移民将近 150 万 人。1945 年日本接受《波兹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但是,战败的 日本关东军置百万移民于不顾,怆惶撤退,将大量的移民遗弃在中国东 北。战后长期以来,日本政府没有实施援助日侨回国的政策,造成大批 日侨无法回国,很多人只好进入中国人家庭。原厚生省将这些战败时遗 弃在中国东北、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 将那些十三岁以上的为了生存进入中国家庭的女性,视为是根据自己的 意愿而留在中国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 回国的对象。
背景概述 遗华日侨(又称日本遗孤、日语:中国帰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 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指 1945 年日本关东军在撤退和遣返期间, 遗弃在中国大陆的日本国民或日裔满蒙开拓移民。日侨中大部分都是日 本国策移民计划的一员,目前尚有多于 4000 人在生,大部分都来自中国 东北和内蒙古。
背 景 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红军在八月风暴行动中迅速攻入中国东北, 日本政府在匆忙制定《对苏作战计划要纲》时未提及对日侨的保护,而 关东军也由于军力不够,下达了“全民动员”的指令,征召了开拓团的 所有的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仅留下了老人、妇女和孩子。另外一 方面,在日本政府的现地定居方针中指示“为备战后满洲国的复兴及重 建,关东军总司令官将制订一个使可能多的日侨派留在中国大陆的计 划”,而当时政府和关东军迫于战况危急,对当地实行消息封锁,因此开2 拓团对战况一无所知。在战斗爆发后,管理当地日侨的关东军急着向后 方大量后撤军人和军属,未有对日侨做出任何保护。缺少军队保护的日 侨们,被迫紧急撤退,向大连,丹东集结,以期乘船回国,从而出现了 百万逃难大军。据调查,日本遗侨中的绝大多数是开拓团在撤退时遗留 下来的,特别是分散于吉林、黑龙江的开拓团民们(其中多为妇孺老弱)。
概述 遗华日侨,指 1945 年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遗弃在 中国大陆的日本人。中国大陆称法是日本遗孤,日本在 1993 年后的称法 是:中国归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等。 日本厚生劳动省将这些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其间、被中 国人收养的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将那些十三岁以上的 为了生存或自愿进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 而留在满洲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 的对象。从 1945 年,直到四十八年后的 1993 年,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 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统称为“残留日本人”。 日本政府将日本遗孤分为两类,即“日本籍残留日本人”和“中国籍残 留日本人”。前者是指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 到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定居,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就拥有日本国籍 的人;或者父母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 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后者是指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国籍,并且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 到中国大陆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的人;或者父母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 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成长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现在拥有中 国国籍的。 日侨中大部分都是日本国策移民计划的一员,目前还活着的:总人 数在 4000 人以上,大部分都被遗弃在满洲和内蒙古。 残留妇女是指日本遗孤中的女性,主要由日本开拓团民的妻子、女3 儿和从日本派送到满洲的女学生和大陆新娘组成。日本政府为了稳定移 民,把来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经过短暂的培训,陆续送到了满洲,她们就 是后来残留妇女的主要成员。由于她们的丈夫和亲人大多在战争中自杀, 战死,病死。大部分由于自愿或因为生存进入当地人的家庭,他们就以 中国大陆的东北地区为家。后来一部分辗转回国。 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红军迅速进入满洲国,日本政府放弃保护日 侨的义务,缺少军队保护的日侨们,被迫紧急撤退,向大连,丹东集结, 以期乘船回国,从而出现了百万逃难大军。据调查,日本遗侨中的绝大 多数是开拓团在撤退时遗留下来的。特别是分散于吉林、黑龙江的开拓 团民们(其中多为妇孺老弱)。 遗留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国策移民的结果。
归国的困难 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分为两类: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定居,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就 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又或者父母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 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均属于“日 本籍残留日本人”。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 国籍,并且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的人; 或者父母在 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成 长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现在也拥有中国国籍的则属于“中国籍残留日本 人”。 1950 年,日本政府对中国东北的滞留者统计是 26492 人,直至 1958 年还有 22187 人。1959 年日本政府公布《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 (未帰还者に関する特别措置法施行令),将在中国没有任何消息的未归 还者宣告为战时死亡,对家人发放三万日圆吊慰金,并取消其户籍。 日本厚生劳动省在 1985 年 3 月制定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 保人制度”,规定遗华日侨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才可以在日本居4 留。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均拒绝做“身份担保人”。1989 年,日 本国会通过《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限制遗华日侨归国时只有与日本 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一同取得国籍,而那些被收养的遗华日侨的 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由于有十位不符合规定的日本残留妇女在回 国后被扣留在日本机场,引起了日本国内民众的注意和不满。迫于国内 压力,1995 年日本政府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国家将承担遗 华日侨的回国事务。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资料,从昭和 47 年至平成 7 年(1972~1995 年),赴日定居的残留孤儿有 2171 人,携带配偶和子 女人数达 7801 人。 当年日本帝国政府为了稳定移民,把来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经过短暂 的培训,陆续送到东北。当中的女性,也包括日本开拓团民的妻子、女 儿和从日本派送到东北的女学生和大陆新娘。由于她们的丈夫和亲人大 多在战争中死亡,大部分女性在之后为了生存而进入了当地人的家庭, 并在此后以东北地区为家,后来也有一部分辗转回国。在中日邦交正常 化后,日本厚生劳动省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尾声时,日军从中国大陆撤 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且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对他 们发放日本国籍和援助回国,而十三岁以上的如是为了生存或自愿加入 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则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东北,故未 能获得上述待遇,是为“残留妇女”。1993 年,该差别政策被取消,遗 孤和残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
归国后的问题 由于遗华日侨长期在中国生活,与日本社会分离,而且思想和价值 观长期受到中国的影响,又未能掌握日语能力和习惯日本的生活,因此 不少人在回国后都丧失了在劳动能力,同时由于歧视和财政负担,不被 日本家庭接受,也造成了遗华日侨与日本家庭的隔阂。日本家庭拒绝援 助遗华日侨,使他们的生计很艰难,每月只能领受政府的救济金,目前 许多遗华日侨仍生活在日本社会的底层,难以适应日本社会的正常生活,5 这些遗孤后代就和当地华人黑社会一同犯罪。她们带回去的子女,因为 中日两国文化不同,也很难适应日本学校的学习。因此许多遗华日侨就 日本帝国政府在二战时鼓励日本人迁往东北居住,并且制定国策移民计 划此事,控告日本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援助,并要求道歉和赔偿。 2006 年 12 月 1 日,神户地方法院就 65 名遗留中国的日本战争孤儿 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其中 61 人的诉讼请求胜诉,以政府 违反法律限制孤儿回国、回国后也没有对他们履行使其独立生活的援助 义务为由,判定政府必须向每名原告支付 660 万至 2300 万日元不等,共 计 4.686 亿日元的国家赔偿。另外的 4 名原告由于超出 20 年的诉讼有效 期,失去了赔偿请求权,因此被法院驳回他们的赔偿请求。
弃民政策 日本政府在秘密的制定《对苏作战计划要纲》中,放弃对日侨的保 护。 关东军由于军力不够,下达了“全民动员”的指令,征召了开拓团 的所有的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开拓团中仅留下了老人、妇女和孩 子,进而在接下来的逃亡路上,产生了大量的遗孤、残留妇女。 负有保护日侨职责的关东军只热衷于向后方大量后撤军人和军属, 完全没有保护日侨。 日本政府、关东军迫于战况危急,完全封锁消息,丝毫不让开拓团 知晓战况。 日本政府的现地定居方针,方针中指示鉴于战后帝国的复兴及重建, 关东军总司令官制订一个将可能多的日侨派留在中国大陆某一地域的计 划。
回国路程 1950 年日本政府对中国东北的未归还者统计是 26492 人,1958 年日 本厚生劳动省特别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地区的未归还者还有 22187 人。6 1959 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将那些在居留 在中国的未归还者,一律宣告为战时死亡,取消其户籍。日本厚生劳动 省在 1985 年 3 月制定实施了一套针对日本遗孤的“身份担保人制度”, 规定即使是公费回国的日本遗孤家庭,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然 而由于各种原因,担保人往往拒绝做“身份担保人”。1989 年,日本国 会通过了《入境管理修订法》,规定遗华日侨归国之际,只有与日本本土 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被带到日本,而那些被收养的遗华日侨的养 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这就等于拆散了残留妇女在中国大陆所组成的 家庭。由于十位日本残留妇女强行回国,被扣留在日本机场,引起了日 本国内民众的注意和不满,迫于国内压力,1995 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 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日本遗孤的回国事业成为日本国家的责任。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资料,从昭和 47 年至平成 29 年 5 月 31 日 (1972~2017 年 5 月 31 日),全日本永住归国的残留邦人一共 4161 人, 其中日本遗孤 2556 人,携带配偶和子女人数达 1 万余人。还有很多的人 在中国度过了一生。